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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规划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8-14 作者: 来源:

基建规划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预算执行,保证施工顺畅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定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金额发生的调整和变动,签证是合同约定内容之外的施工过程中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坚持严格审批制度,审批程序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变更、签证管理根据科室职责和变更类型划分为责任科室和配合科室(详见附表),责任科室提出变更事由,撰写请示报告,配合科室完成职责业务内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不发生合同金额变化的签证、变更:

1.施工工艺变化由施工管理科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办理。

2.施工做法和使用材料变化,由施工企业出具联系单,经监理、甲方工地代表、施工管理科、分管领导确认后,送综合技术科,根据变更内容,经配合科室和分管领导确认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发生合同金额变化的变更:提交所有变更申请必须附相应预算(估算),由责任科室依据基建管理办法撰写不同形式的报告,按程序审批后下发执行,签订补充协议。

1.施工现场确认的变更:由施工企业出具联系单,经监理、甲方工地代表、施工管理科、分管领导确认后,送综合技术科,根据变更内容,经配合科室和分管领导确认,审批后下发执行。

2.设计施工图纸变更:由校园规划科提出变更申请送综合技术科,经配合科室和分管领导确认后,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发生合同金额变化的签证:提交的所有签证必须附相应的预算,现场签证引起合同金额变化的由施工管理科商配合科室撰写相关报告。

第八条  材料差价引起的变更:认质认价引起的变更,由工程材料科撰写相关报告,材料差价根据会议协商意见直接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造价法规变化、物价变化、工程量清单引起的造价变更:由工程预算科商配合科室撰写相关报告。

第十条  工程索赔类变更: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理、甲方工地代表、施工管理科、分管领导确认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变更、签证办理的时间要求:变更、签证均应在第一时间按程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所有的签证、变更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撰写变更、签证报告的时间要求:为保证施工工期,变更联系单应根据变更内容,由责任科室与配合科室充分沟通,注明办结时间。变更、签证报告的撰写应在联系单和相应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办理变减变更手续的要求:对变减的工程内容,施工管理科要设置变减台账,并督促施工企业限时办理变更手续,在结算中及时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控制公示要求:项目预算管理由综合技术科负责,合同执行过程中造价控制由施工科管理负责,每月底前 5 个工作日内应在处内公开发布造价控制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三通一平工程变更、签证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在处内实施,其他未明事项由综合技术科统一安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