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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0-08-14 作者: 来源:

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细则

基建[2020]1号

第一条  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基建规划处工程材料设备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由工程材料科组织实施。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常用材料设备信息库(包含品牌、价格等),并定期进行调研更新。

第四条  参与项目设计阶段方案研讨,对主要材料设备的经济性、适用性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为工程招标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品质要求、控制单价,并提出价差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  依据合同约定受理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的采购申请、认质认价、进场验收等备案文件,复核乙方品牌履约情况。

第七条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进行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接受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及估算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工程材料科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市场调研后,通过与承包单位谈判完成认质认价。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估算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设备,工程材料科邀请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组成员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市场调研后,通过与承包单位谈判完成认质认价。涉及技术性较强的,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调研。

第八条  以招标或谈判结果,会签《乙供材料认价单》,并以此作为承包单位采购、竣工结算的依据。

认质认价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或其基建工作组汇报。

第九条  收集、整理项目施工阶段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为工程竣工结算积累原始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原则上不进行甲方供应,确需甲方供应的,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采购合同、出库报表、备案表、市场调研等文件档案应及时归集、整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工程材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