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校基建发〔2025〕24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及陕西省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发〔2025〕2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发〔2025〕27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校财发〔2025〕28号)等办法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同监督制度文件,特对《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按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等内容实行分段管理。
第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决策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简称重大项目建设专班)负责对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的内涵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规划、项目建设等基本建设过程中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控制管理,向相关成员单位下达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具体任务,落实重大项目资金来源,监督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和廉政建设。
第七条 基建规划处是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承担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研究事项通过处务会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基建规划处人员工作职责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招投标与采购服务中心)、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重大项目相关业务工作,全力保障建设任务需要。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九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第十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基建规划处商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应包含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立项审批权限:3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100万元(含)—300万元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10万元(含)—100万元项目报财经与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1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研究审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的项目不需要单独审批。突发性应急、抢修项目先行抢修,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比照上述额度要求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报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重大项目,由基建规划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据上级批复执行。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依据批复由基建规划处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并按相关程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 基建规划处在组织设计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使用单位提出建筑功能使用相关要求,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消防、安防、网络、智能化、水电气、暖通、通讯、特种设备等方面在运营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基建规划处组织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平面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确认资料作为下一阶段设计依据。
第十五条 基建规划处按规定委托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在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总平面图、消防、人防、抗震审查,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结建人防工程审核批准、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文物勘探审批、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前期报建手续。
第五章 采购招标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工程、货物及服务招标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发〔2025〕2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发〔2025〕27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校财发〔2025〕28号)执行。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各类合同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办发〔2025〕23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发〔2025〕2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发〔2025〕27号)执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实行甲方代表制度,甲方代表由基建规划处指定。甲方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组织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条 基建规划处应加强施工及监理单位主要履约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主要履约人员的信息核验、考勤监督和履职情况检查。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工程内容及投资控制数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建规划处应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造价超过合同总价的,在结算资料送审前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投资超批复投资10%的国拨项目和超备案投资20%的自筹项目,基建规划处应按规定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申请,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
第九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结构安全、深化设计、功能改变及施工现场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理和甲方代表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并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报批程序:
未超项目批复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建规划处处务会研究后报重大项目建设专班研究决定;金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基建规划处处务会研究后报重大项目建设专班组长或副组长研究决定,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向专班汇报;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基建规划处处务会研究决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规划处处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超项目批复预算的,经基建规划处处务会研究后报重大项目建设专班研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价款增加支出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基建规划处处务会研究后报重大项目建设专班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单项合同价款增加支出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建规划处处务会研究后报重大项目建设专班审议后提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章 设备、材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规划处负责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采购备案、品牌库建设、市场调研、价格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材料设备一般不进行甲方供应,如果确需甲方供应的,按照本办法招标、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建规划处成立认质认价小组负责相关工作。重要、估算金额较大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可邀请重大项目建设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第三十条 单价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基建规划处通过市场调研后,与承包单位谈判完成认质认价,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或单项总价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提交重大项目建设专班研究。
第三十一条 特殊设备如锅炉、电梯、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基建规划处协助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报建、质检。从项目竣工交付之日起,由特殊设备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保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基建规划处应在编报年度预算时提出次年用款计划,报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80%,结算审计完成后不得超过结算价的97%;质保期满,在确保项目无质量缺陷后方可清退质保金。
实行阶段结算的项目,阶段审计结束后扣除已支付阶段工程进度款和3%的质保金,付至阶段审计结算价的97%。
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特殊事项,应报请重大项目建设专班研究后,依据相关会议决议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其中单笔金额为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支付;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签批支付;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批支付。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保修
第三十五条 重大项目完工后,由重大项目建设专班或基建规划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涉及消防、安防、信息化、水电、暖通、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在初验前还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规划处按照规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召开竣工验收交接会议,基建规划处提供相关资料、交接信息单等,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各运行管理部门现场进行移交。其中:给排水(含消防供水系统)、电气、暖气、电梯、配电设备、空调、通风等设施向后勤管理服务处移交;消防、安防等设备设施向保卫处移交;网络设备向信息化管理处移交。
基建规划处应按照计划财务处提供的项目估值办理固定资产预交付手续。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价值,由计划财务处正式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保期内的施工质量缺陷,由基建规划处协助运行管理部门实施维修。
第十三章 结算、决算、审计
第三十八条 竣工结算实行“两审”制度,其中基建规划处负责结算的初步审核,并报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处负责结算审计,其费用计入对应工程建设成本。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支付的最终依据。
第三十九条 重大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完成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第四十条 重大项目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实行全过程审计,全过程审计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档案包含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应符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基建规划处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招标及经济资料由实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校档案馆负责工程档案的接收和保管。
第十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重大项目管理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管。
第四十四条 重大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参与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签订廉政责任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制度》以及《关于在物资采购招标中实行签订反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制度》。
第四十五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基建规划处负责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按照有关问责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大项目建设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及学校相关的办法、制度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基建发〔2024〕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