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工作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工作办法
党办发〔2018〕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已立项的基建、修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已立项的基建、修缮项目包括列入学校各级财务预算并获批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项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保卫处等部门正处职领导人员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基建规划处,办公室正副主任分别由基建规划处和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
工作组根据领导小组授权按照工作内容分别由基建规划处处长或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组长,成员一般由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正处职或分管副处职领导人员组成,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基建、修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2.对基建、修缮项目的变更签证、工程投资、建设进度等过程进行监督;
3.对重大基建、修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4.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研究决策结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整理、审核,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负责会议材料的归档;
3.负责对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
第八条 工作组职责:
1.负责招标入围企业的资格预审、考察企业和确定入围企业;
2.组织开展领导小组委托项目的招标、商务谈判等;
3.对非重大基建、修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和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2.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3.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4.国有资产处负责对形成国有资产过程的审核;
5.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工会、离退休处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监督;
7.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相关项目建设的技术支撑和项目管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领导小组采用会议形式,坚持集体研究、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研究决策。
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因事不能参会,应向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熟悉工作的分管副职参会。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指定。
议题由办公室提出,办公室正副主任审核把关,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上会研究。议题汇报人应为项目管理部门处级领导人员或项目负责人,会议不实行委托汇报。
第十一条 会议严格按照领导小组职责规定范围决策议事、对决策事项督办落实、听取办公室和工作组对安排事项和重点工作执行情况的通报汇报。
第十二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相关法规执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须经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在地方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结果由办公室向领导小组会议定期报告。
对单项施工合同估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400万元的新建、改扩建、修缮装修、基础设施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200万元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由工作组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由办公室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对单一来源或有特殊要求事项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工作组研究决定结算、合同事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一般每月召开1-2次会议。如遇基建、修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突发情况,特别是出现影响教学、科研或建设进度等特别紧急的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随时召开,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每年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基建、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每年签订《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和《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修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工作办法》(办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