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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17 作者: 来源: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校财发〔2019〕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科学、规范管理项目和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3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的资金。包括专项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序衔接,厉行节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采用项目库方式管理。根据财政预算中期规划管理要求,一次编制三年支出计划,动态管理、滚动评审、逐年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园规划委员会建设预算工作组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预算中期规划,安排部署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工作,筛选和审核项目计划,提出预算安排优先顺序意见。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维护和管理项目库,协调预算评审、检查、绩效评价和执行管理等工作,审核报送预算申报资料,汇总、分析和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资料等。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组织编制项目规划、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文本材料和预算绩效自评报告,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教务处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等。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归口管理其他仪器设备和文献资料购置项目等。

基建规划处归口管理校舍整体性修缮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项目等。

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基础设施维护与改造类项目和校舍的维护性修缮项目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的预算询价信息,统计大型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信息。

第八条  学院、直附属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是预算执行单位(以下称各单位),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组织执行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报告专项资金预算绩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项目库建设

第九条 项目库是指经过筛选和评审,拟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集合。项目库按周期(原则上三年)管理,由已评审的项目滚动递补。入库项目按优先顺序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条 项目是指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拟组织实施的办学条件改善活动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

2.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和规划,能够有效改善和提升办学条件;

3.实施条件充分,绩效目标清晰明确,资金预算经济合理,申请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形式规范。

第十一条  项目采取计划安排与开放式申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每年3-4月,校园规划委员会建设预算工作组安排部署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工作。

各单位根据规划和申报指南编制《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开放式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计划财务处汇总报送预算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预算工作组论证筛选项目,研究确定三年滚动项目计划,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结果,归口管理部门调整项目计划,指导各单位修改、完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配合预算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计划财务处建设和维护项目库。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计划财务处商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教育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调剂使用。各类项目预算资金用途包括:

1.房屋修缮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2.设备资料购置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家(器)具、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3.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4.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内容、调剂预算额度的,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1.实施条件充分,年度内能执行结束。

2.勤俭节约,理由充分合理。

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类项目:内容没有根本性改变,分部分项预算变化不影响预算执行。

设备资料购置类项目:个别设备台件数量发生变化,规格、型号、参数升级,以及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出现替代设备等。

3.总预算不超支或同类子项目预算结余可供调剂使用。

4.预算调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50万元以内的预算调整,由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定期向财经领导小组报告;50万元以上的调整事项由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复。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当年安排,原则上当年必须完成。确因非主观原因,执行进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目标进度控制要求的,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1.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2.非学校产权或长期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的维修、加固和改造。

3.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4.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硒鼓、墨盒、纸张、存储(盘)卡等办公耗材(低值设备),试管、量杯、烧瓶等低值、损耗性强的实验室器材。

5.工资、加(值)班补助、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等人员支出。

6.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预算批复及时编制预算执行计划,细化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支付进度节点、结算控制措施等,严格规范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新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制度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自然年度编报财务报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主动配合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报告项目预算绩效结果,整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主动将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进度管理、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贯穿项目绩效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根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安排,计划财务处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阶段性或周期性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自觉接受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视情节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迟缓,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按预算执行管理有关制度奖惩并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修购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校财发〔2012〕391号)《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基发〔2016〕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