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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1 作者: 来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校基建发〔2025〕2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制度规定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这些工程所涉及的各专业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机构;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是学校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审议机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预算执行单位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基建规划处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校舍整体修缮项目的管理;后勤管理服务处负责校园内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校舍的维护性修缮项目的管理; 信息化管理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改造工程的管理;场站管理服务处负责校外场站基础设施改造和校舍的维护性修缮工程的管理;保卫处(党委保卫部)负责消防、安防专项改造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 校园建设规划编制

第五条 校园建设规划包括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五年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基建规划处按照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基建规划处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务能力,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或由使用单位商职能部门后提出。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应包含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基建和修缮项目立项审批权限。3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100 万元(含)—300 万元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10 万元(含)—100 万元项目报财经与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1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研究审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的项目不需要单独审批。突发性应急、抢修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先行抢修,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比照上述额度要求审批。

第十一条 需要报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据上级批复执行。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据批复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并按相关程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设计前须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使用单位提出建筑功能使用相关要求,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消防、安防、信息化、水电气、暖通、特种设备等方面在运营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图纸审查机构,确定环评、人工地基检测、沉降观测、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评、消防、人防、防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房屋测绘等单位,负责完成相关成果,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结建人防工程审核批准、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文物勘探审批、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前期报建手续。

第五章 采购招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招标严格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发〔2025〕2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发〔2025〕27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校财发〔2025〕28号)执行。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各类合同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办发〔2025〕23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发〔2025〕2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发〔2025〕27号)执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落实现场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施工及监理单位主要履约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主要履约人员的信息核验、考勤监督和履职情况检查。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工程内容及投资控制数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完成投资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造价超过合同总价的,在结算资料送审前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投资超批复投资10%的国拨项目和超备案投资20%的自筹项目,应按规定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申请,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

第九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结构安全、深化设计、功能改变及施工现场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变更,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涉及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后,报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审批并下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报批程序:

未超项目批复预算,金额在 3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

超项目批复预算的,经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在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款增加支出在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研究,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论证,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单项合同价款增加支出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研究,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论证,提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在建的修缮项目,单项合同价款增加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研究,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论证,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单项合同价款支出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经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研究,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论证,提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二十六条 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原则上应邀请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服务处及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参加。

第十章  设备、材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中工程设备、材料的市场调研、品牌选择、认质认价和进场验收等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市场调研后,按程序与承包单位谈判完成认质认价,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或单项总价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材料设备一般不进行甲方供应,如果确需甲方供应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特殊设备如锅炉、电梯、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报建、质检。从项目竣工交付之日起,由特殊设备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保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九条 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出当年用款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工程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80%;结算审计完成后不得超过结算价的97%;质保期满,在确保项目无质量缺陷后方可清退质保金。

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特殊事项,应报请分管校领导研究后,依据相关决议支付。

合同外变更内容的工程款,经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按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按照规定实行逐级审批,其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单笔金额为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支付;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签批支付;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批支付。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学校财务支出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移交、保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组织使用部门自行验收;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初验合格后组织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及相关涉及单位进行验收。

涉及消防、安防、信息化、水电、暖通、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在初验前还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政府监督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还需按照规定邀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召开竣工验收交接会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出具相关资料、交接信息单等,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各运行管理部门现场进行移交。其中:给排水(含消防供水系统)、电气、暖气、电梯、配电设备、空调、通风等设施向后勤服务中心移交;消防、安防等设备设施向保卫处移交;网络设备向信息化管理处移交。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估值办理固定资产预交付手续。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价值,由财务部门正式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保期内的施工质量缺陷,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协助运行管理部门实施维修。

第十三章 项目结算、决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竣工结算实行“两审”制度,其中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结算的初步审核,并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结算的审计,其费用计入对应工程建设成本。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支付的最终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四章 项目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经济资料由实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校档案馆负责工程档案保管。

第三十八条 工程档案包含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应符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十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监管。纪检监察机构作为监督专责机构,强化“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加强对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督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建设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参与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签订廉政责任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制度》以及《关于在物资采购招标中实行签订反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制度》。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问责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规划以及除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适用《未来农业研究院和学生公寓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及学校相关的办法、制度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发〔2020〕144号)文件同时废止。